徐金林律师亲办案例
雇工刘某人身损害赔偿案
来源:徐金林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9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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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民工刘某受雇于个体建筑工头吴某在乡镇建房,在施工过程中为解小便过马路发生交通事故,撞成重伤。鉴于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,代理律师根据最高院的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选择了向雇主主张赔偿。关于本案这种特殊情况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,法律没有明确规定。经本律师深入研究案情,提出诸如饮水、方便是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必然发生的,这些行为也是为了更好的从事雇佣活动,属于雇佣活动的组成部分。将这些行为排除在雇佣活动之外,不仅有违法理,也有违常理。最终被法院采纳,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化解了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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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徐金林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9*********9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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